(2017)鄂080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005号原告杨天亮与被告卢金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亮,卢金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005号原告:杨天亮,男。被告:卢金慧,女。原告杨天亮与被告卢金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天亮以与被告卢金慧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天亮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