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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蒲政亦、蒲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蒲政亦,蒲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202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元帅庙后88-2号195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蒲政亦,男,汉族,1996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蒲煜,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政亦、蒲煜追偿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蒲政亦、蒲煜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政亦、蒲煜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