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森林与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林,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725号原告:陈森林,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森林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森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森林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森林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森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