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督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贾红军对仲维生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红军,仲维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20号申请人:贾红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仲维生,男,45岁,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人贾红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5月11日由被申请人仲维生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仲维生欠贾红军围墙板款1890.0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还款,欠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给付欠款1000.00元,尚欠890.00元至今未还。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围墙板款890.00元及利息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红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仲维生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围墙板款890.00元及利息200元。申请费17.00元被申请人仲维生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