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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也与深圳市千福五金礼品有限公司、李焕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也,深圳市千福五金礼品有限公司,李焕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4900号原告邵也,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澧县。被告深圳市千福五金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焕侨。被告李焕侨,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案由: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李焕侨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和家庭困难为由,拖欠原告3个月工资、提成、加班费共计人民币8566元(币别:人民币,下同),并且在此期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11024元,代加工费732元,以上共计2033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且在12月份被告公司也悄悄搬走,电话联系不上,后经龙岗区新生村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告写下欠条,欠款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2017年1月25日归还7662元,第二期于2017年7月28日归还12660元。两次时间都已逾期,被告还是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33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需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打至原告指定账户;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拖欠的金额2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308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四、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一次性结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龚宇辉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