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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红江、陈连耀等与王仁强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江,陈连耀,王仁强,邓辉云,周树良,王小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397号原告:朱红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陈连耀,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王仁强,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邓辉云,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周树良,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王小贵,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朱红江、陈连耀与被告王仁强、邓辉云、周树良、王小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朱红江、陈连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江、陈连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江、陈连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朱红江、陈连耀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金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