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姜野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姜野,魏金波,王子海,王立新,任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姜野,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魏金波,女,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子海,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任金钟,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野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122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