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代万昌、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万昌,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13号原告:代万昌,男,193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刘建国,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代万昌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建国的有效联系方式,送达人前往被告刘建国住所地亦未联系到被告,故无法向被告刘建国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代万昌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刘建国送达相关材料,但原告代万昌一直未缴纳公告费。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代万昌送达《通知书》,要求其在收悉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来本院金霞中心法庭办理缴纳公告费的相关手续,期满仍未办理的,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收该《通知书》。现《通知书》限定期满,原告代万昌仍未办理缴纳公告费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万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万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