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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叶玉民与王传世、段新印、张战强、王延衠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民,王传世,段新印,张战强,王延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叶玉民,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传世,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新印,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战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延衠,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玉民与王传世、段新印、张战强、王延衠追偿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玉民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海水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杨学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广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