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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玉霞与王庆宇、席艳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霞,王庆宇,席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587号原告何玉霞,女,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庆宇,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席艳丽,女,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何玉霞诉被告王庆宇、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张宫自峰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人民陪审员 朱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