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00号刘江琳诉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1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江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6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江琳如发现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