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伟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2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琴,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琴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黄伟琴驾驶粤B×××××号小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启源大道西公交车站路段时,与被害人贺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伟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贺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伟琴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伟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黄伟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黄伟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黄伟琴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玉玲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判员代理书记员 梁嘉慧刘亚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