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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邱云峰与刘树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云峰,刘树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邱云峰,身份证号230622196712050374,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鸿运佳苑8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刘树铁,身份证号230622197412300858,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云峰与被执行人刘树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云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