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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笪彩娃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彩娃,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11行初9号原告笪彩娃,女,汉族,1961年9月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笪志生,镇江市京口区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原告笪彩娃诉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彩娃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笪彩娃负担。审 判 长  耿宇剑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