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健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602执1932号夏某某:蔡某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湘06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夏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支付伤人事件赔偿款9912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80元及申请执行费1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192元,你共计应向我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汇款10192元。附本院执行专用帐户开户情况:户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巴陵东路支行账号:80040311000000582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联系人:彭靖仪联系电话:0730-872****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彭靖仪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映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