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黔南州荔波县兴茂煤矿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南州荔波县兴茂煤矿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黔27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黔南州荔波县兴茂煤矿,依据地贵州省荔波县茂兰镇比鸠村,组织机构代码68016230-1。法定代表人:蓝伟华。委托代理人:XX云,女,汉族,1961年10月14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赔偿请求人黔南州荔波县兴茂煤矿以本院执行错误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执行行为提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执行错误,因赔偿请求人未提供证明本院执行错误的相关法律文书,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黔南州荔波县兴茂煤矿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