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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开庆与宋润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庆,宋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340号申请人王开庆,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宋润杰,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xxx职工,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开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润杰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11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经调查,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委托相关人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保留价通知书已送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我院依法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2017年7月8日一次拍卖,由买受人李波以882000元竞得。买受人已缴纳保证金70000元,剩余拍卖款买受人已申请银行贷款,至今贷款未打至法院账号,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现我院依法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经2017年7月8日一次拍卖,由买受人李波以882000元竞得。买受人已缴纳保证金70000元,剩余拍卖款买受人已申请银行贷款,至今贷款未打至法院账号,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滕丙业审 判 员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