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20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住仪征市新城镇新农东街1号。经营者:朱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宁代理审判员 王磊人民陪审员 王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