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树忠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69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树忠,男,1969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树忠罚金一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川20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张树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第(四)款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