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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悦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悦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352号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被告:上海悦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莹。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大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