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葛红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葛红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50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紫光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该中心职员。被告:葛红霞,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葛红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