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安五、刘全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安五,刘全,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安五,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全,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第三人: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法定代表人:马举增,镇长。再审申请人张安五因与被申请人刘全及第三人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安五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对赔偿款享有请求权,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店镇政府依据小杨庄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刘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与刘全签订了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又依据该协议发放拆迁补偿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张安五主张其对涉案27座蔬菜大棚的拆迁补偿款享有请求权证据不足,在本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关于申请人张安五提出承建27座大棚的相关权益,建议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安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