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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刑更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向功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功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779号罪犯向功明,男,土家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功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向功明曾减刑一次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向功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向功明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功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该犯先后获得记功2次的奖励。2017年7月14日经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上肺结核,右下肺包裹性积液。本院认为,罪犯向功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功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期限自2028年12月21日起至2036年12月20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