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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卢志勇、虞菊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勇,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916号申请执行人卢志勇,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虞菊仙,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庙前山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7351044E。法定代表人:杨海斌。申请执行人卢志勇与被执行人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志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等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而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及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虞���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虞菊仙、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9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曹得胜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