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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辉堂、卢刚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辉堂,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辉堂,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审被告:卢刚莉,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审被告: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付子英,系该村主任。原审原告刘辉堂诉卢刚莉、高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白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光兰审判员  葛传文审判员  李 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蕊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