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住泰兴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从江苏省龙潭监狱押回。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22时许,假冒他人名义将毛某2骗至本市黄桥镇尚客优快捷酒店房间内,后用事先偷配好的毛某2的牌号为苏M×××××黑色雪佛兰汽车钥匙,将毛某2停放在本市黄桥镇尚客优快捷酒店门口的雪佛兰牌汽车偷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1884元。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黑色雪佛兰轿车1辆、《机动车登记证》、汽车钥匙1把(照片),并已将轿车发还被害人毛某2。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假冒他人名义将毛某2骗至本市黄桥镇尚客优快捷酒店房间内,后用事先偷配好的毛某2的牌号为苏M×××××黑色雪佛兰汽车钥匙,将毛某2停放在本市黄桥镇尚客优快捷酒店门口的雪佛兰牌汽车偷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1884元。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黑色雪佛兰轿车1辆、《机动车登记证》、汽车钥匙1把(照片),并已将轿车发还被害人毛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朱某、李某2、丁某1、丁某2、印某、毛某1的证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票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短信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宾客登记单、小型汽车苏M×××××车辆信息、小型汽车苏E×××××车辆信息,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解回罪犯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的110受理单、受案登记表、关于将罪犯赵某某押回泰兴市重新审查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与被告人赵某某所犯敲诈勒索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秦晓林人民陪审员 薛 花人民陪审员 顾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沁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