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永强、李建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强,李建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建五,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强在领取11722元执行款后,被执行人李建五自行交付申请人王永强35000元,现申请人王永强放弃余款并撤回对李建五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