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爱荣、凌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荣,凌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70号申请人:王爱荣,女,汉族,1945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西华县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凌兴(王爱荣女儿),女,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女。法定代理人:凌晓中(凌兴父亲),男,汉族,1945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人王爱荣申请宣告公民凌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凌兴系申请人王爱荣之女。申请人王爱荣称被申请人凌兴自2000年与西华县水坑王行政村马亮结婚后,因被马亮多次殴打及生气,致使凌兴患上精神分裂症,存在严重的民事行为能力障碍。三年来,凌兴一直在娘家跟随父母生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认定凌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凌兴结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2010年5月16日入住周口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现病情仍未好转。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委托信阳申诚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凌兴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凌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凌晓中为凌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