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44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2月1日生,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