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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汉英与罗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英,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02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英,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斌,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英与被执行人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陆 军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