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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郑传礼、陈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郑传礼,陈小华,郑有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解放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662035。负责人:李俊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明,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郁慰,男,该行职工。被告:郑传礼,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小华,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郑有令,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郑传礼、陈小华、郑有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贷款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计66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