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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纪书与郧西县六郎乡青铜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书,郧西县六郎乡青铜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纪书,男,生于1945年6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郧西县六郎乡青铜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友志,现任该村村主任。王纪书与郧西县六郎乡青铜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纪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於德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除履行了20000元外,剩余部分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郧西县六郎乡青铜沟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纪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中郧西县六郎乡青铜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农历腊月25日前付9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