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占某、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占某,女,1981年6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江某,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占某申请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终7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某应支付申请人占某案款195836.5元,承担执行费2837.55元。现因被执行人江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焦军审判员 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