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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行审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菲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227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贵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菲菲,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郑菲菲作出的源卫计征决字[2016]南麻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源卫计征决字[2016]南麻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张文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光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