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837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林伟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9号。负责人:何玲玲,社长。委托代理人:程学林、祝维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各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90.5元,由浙江阿迪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由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负担。审 判 长  吕小明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俊?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