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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科亮、刘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科亮,刘桦,李卓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赵科亮,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刘桦(曾用名刘德友),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李卓彦(曾用名李梅),女,198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科亮与被执行人刘烨、李卓彦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烨、李卓彦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成锋审 判 员 郭耀坤审 判 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屈 宇书 记 员 杨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