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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4民初54号原告: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聂洲村11组。法定代表人:吴兴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发,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金盆巷66号。法定代表人:周后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玉、何昕珂,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欣公司)因与被告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欣公司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武广耒阳新城福安小区项目A区合作建设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判令投资公司返还宏欣公司土地款30000000元;三、判令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宏欣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报建费5880000元。2、整体设计费5290000元。3、管理费及工资2860000元;四、判令投资公司赔偿宏欣公司可期待利润损失83000000元。宏欣公司后经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对可期待利润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申请依法未被准许后,宏欣公司最终确认诉讼请求为:由投资公司返还宏欣公司土地款300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分别于2012年8月7日、2013年7月12日签订《武广耒阳新城福安小区项目A区合作建设协议》和《武广耒阳新城福安小区项目A区合作建设补充协议》,对各自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宏欣公司依约向投资公司支付了土地款30000000元,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上缴各项报建费6980000元,整体设计费5290000元。但投资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宏欣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遂酿成本次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并终止双方于2012年8月7日签订的《武广耒阳新城福安小区项目A区合作建设协议》和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武广耒阳新城福安小区项目A区合作建设补充协议》,不再继续履行;二、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30000000元,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标准利率支付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利息9731106.22元(计算时间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附资金利息计算表);三、2012年12月30日以双方共同为竞拍摘牌人,与出让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竞得的土地出让面积358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编号为耒阳挂字【2012】-4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归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拥有该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出让金共计43360000元,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30000000万,尚欠13360000元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补足给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原《武广耒阳新城福安小区项目A区合作建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承建城投综合办公写字楼,由于相关原因,该项目已取消。该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归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并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自行统一开发、享有开发权益。该宗土地按原挂牌价进行结算,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回给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写字楼的前期相关费用也不再退补,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也不得再就办公楼未建提出损失补偿;五、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工作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完成,拆迁群工工作以办事处为主,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其拆迁费用由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该宗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其所有费用也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六、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涉及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利息,共计9731106.22元,该款从本协议第三条所涉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13360000元的土地出让金中核减后,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628894元;七、如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在全额支付3628894元给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日起六十日内,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给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则应当对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以362889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八、在办理该宗土地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费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九、本协议签订后,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就《合作建设协议》之事向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调解事宜,本案诉讼费由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十一、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经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两份,效力等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耒阳市宏欣实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调解书后立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丽娅审 判 员  许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倩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