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火木、肖钦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木,肖钦发,邱道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火木,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肖钦发,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邱道禄,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火木与肖钦发、邱道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钦发已履行了义务,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邱道禄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邱道禄已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7000元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6”t”_blank?)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