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维江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维江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46号罪犯田维江,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维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周兵、执行机关代表舒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田维江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田维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维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278分;无严重违规记录;本次呈报假释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维江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全部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维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