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岭与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中牟普罗旺世理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岭,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中牟普罗旺世理想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603号原告:王海岭,男,生于1969年7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爱乡路广厦小区东三排4号。法定代表人:倪爱东。被告:中牟普罗旺世理想国,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岭与被告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中牟普罗旺世理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海岭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