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学亮罚金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87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学亮,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周学亮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周学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学亮的银行存款20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代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