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牛吉林与杜茂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吉林,杜茂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517号原告:牛吉林,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郝家庄村居民。被告:杜茂才,男,54岁,汉族,山西省古交市邢家社乡中庄村居民,现经常居住地详细地址不详。原告牛吉林与被告杜茂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牛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款6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12日至2006年9月12日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两间,因欠房租,2006年9月12日给原告写了6700元的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只好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牛吉林起诉被告杜茂才时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杜茂才详细的经常居住地,导致无法依法送达,经向原告牛吉林释明应公告送达,但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综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