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本祥、曲冬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祥,曲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本祥,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胶州市,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曲冬波,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本祥与被执行人曲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晓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