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海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海永,新乡市原阳县桥北新区高级中学,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河南省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东(银基花园)4幢1单元13层东1号。负责人:姬秦安,兼任西安市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暍,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永,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原阳县桥北新区高级中学,原住所地原阳县桥北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永,任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数码大厦418室。原审第三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桥北乡开发区。负责人:张怀甫。以上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东4幢1单元13层东3号。法定代表人:姬秦安,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暍,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员工。上诉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海永因��被上诉人新乡市原阳县桥北新区高级中学、原审第三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河南省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第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该案经本院指定审理后,原审法院重新进行立案,但并未再通知当事人开庭进行审理,而直接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第2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0元、上诉人刘海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5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XX民审判员 李 立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