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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冯创义、邹贵宏、冯建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冯创义,邹贵宏,冯建德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5921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 负责人孙光文。 委托代理人张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衍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创义,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柏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龙,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贵宏,男,汉族,出生年月1971年12月23日,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韩德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德,男,汉族,出生年月1961年1月2日,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周伟求,广东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冯创义、邹贵宏、冯建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将诉讼请求金额减少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80元(原告已预交),就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收取的受理费3883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剩余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 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