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6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贵港市,中专文化,案发前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金属加工厂工作,户籍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2mg/100ml)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樟村路路口时摔倒,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3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粤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樟村路路口时摔倒,造成李某受伤昏迷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交警对其依法提取了血液样本。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从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现场抽取血液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情节。鉴于被告人李某深刻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洁仪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