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远寅与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远寅,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269号原告:蒋远寅,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仓区昌元街道广场路96号附7幢7楼。法定代表人:夏文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远寅与被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远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远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蒋远寅负担。审 判 员  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艺铭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