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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承山、刘洪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承山,刘洪胜,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539-2号申请人:马承山,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区。被申请人:刘洪胜,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王疃村。法定代表人:李学恩。申请人马承山与刘洪胜于2017年8月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刘洪胜驾驶的鲁Q×××××号牌重型仓栅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0000元),申请人刘洪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已向法院缴纳保证金10000元并申请将上述车辆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洪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洪胜驾驶的鲁Q×××××号牌重型仓栅货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