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某1与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某1,卓某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再3号原告:吴某1,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英,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卓某某,女,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系吴启高之妻,吴启高已故)被告:吴某2,男,1986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吴某3,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吴某4,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某某,系吴某4母亲,女,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系吴某4母亲。第三人:吴某5,男,1938年2月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未到庭)第三人:吴某6,男,1949年6月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未到庭)第三人:吴某7,男,1953年生,小学文化,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未到庭)第三人:吴某8,女,194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诉被告卓某某、吴某3、吴某2、吴某4及第三人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好,已无诉讼必要,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 判 长 罗 柠审 判 员 罗先毅人民陪审员 赵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安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