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伟、刘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403号之二申请人:王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被申请人:刘传军,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丹花,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刘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原告王伟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解除对王伟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除对申请人王伟名下的皖A×××××牌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