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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伟、刘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403号之二申请人:王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被申请人:刘传军,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丹花,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刘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原告王伟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解除对王伟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除对申请人王伟名下的皖A×××××牌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宇 百度搜索“”